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五條經審查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經審查認定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應當由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依照物權法等法律規定登記擔保物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壹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審查裁定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拍賣或者變賣抵押物,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