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本條例自2004年5月6日起施行。1960 2月11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 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1 9月22日國務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道路通行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不服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