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為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其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我國教育法規之壹。1996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5438次會議通過,1996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65年10月2 6日通過。
2012 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為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