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的實施。
3.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軍隊與地方、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國家安全協調聯動機制。
4.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在各領域開展國家安全風險調查和評估。
5.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監督制度和機制,對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