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條國家鼓勵和規範誌願法律援助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個人作為法律援助誌願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組織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和法學專業學生作為法律援助誌願者,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起草法律文書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誌願者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
(二)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