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第六十六條在中小學校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條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應當標明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明顯標誌,未成年人不得進入。
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進入,並設置明顯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
對於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上述場所的工作人員可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五十五條營業性歌舞廳、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營業性電子遊戲場所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明顯的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或者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