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GB 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GB 7258-2012):
第4.8.8條規定,所有客車(專用校車和公共汽車除外)應在靠近車門外側易於看見的位置標明車內乘客的座位數。
擴展數據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4.1.6總質量小於等於3500kg的乘用車和載貨汽車(低速車除外)應在擋風玻璃立柱附近設置可長期保持的車輛識別代碼;該標誌應從車外清晰可見,並且在沒有破壞性操作的情況下不能完全移除。?
4.1.7乘用車除按4.1.2、4.1.3、4.1.5、4.1.6標註車輛識別代碼外,還應在行李廂打開後可直接觀察到的適當位置標註車輛識別代碼,至少五個主要部件應標註車輛識別代碼;
但是,如果制造商使用的生產管理系統可以從零件號中跟蹤車輛唯壹性信息(如車輛識別碼),則零件號可以標記在主要零件上。車輛識別代碼或零件號應直接刻在或永久貼在制造商規定的主要零件的目標區域,高度應保證能清楚地確認內容。
4.1.8除按4.1.2、4.1.3和4.1.5標註車輛識別代碼外,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0000的軌道式、倉儲式、翻鬥車式、罐式貨車。
百度百科——《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