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因解除而解除懷孕員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向員工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壹般來說,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與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掛鉤,工作時間越長,獲得的經濟補償越多。具體來說,經濟補償的規則如下:1。每滿1年,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2.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工作時間也按1年計算。此時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年計算,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三)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並被責令改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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