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壹條規定:“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督促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商標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是保護商標專用權,這也是商標法的核心內容。這種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註冊人在商標依法核準註冊後,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即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排他性控制,可以獨占使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這種商標專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法的立法目的是通過壹系列法律規範來保護商標專用權,排除和懲罰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200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改。《商標法》分為總則、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的審定、註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的無效、商標使用的管理和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共73個附則,自2014年3月1983日起施行。1963 4月10國務院頒布的《商標管理條例》終止;其他商標管理規定與本法相抵觸的,同時無效。本法施行前已經註冊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