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現階段,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與比特幣相關的其他服務。比特幣互聯網站作為比特幣的主要交易平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向電信監管機構備案。針對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風險,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有效防範比特幣相關洗錢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中的人民幣。紀念幣的銷售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故意損毀人民幣的;
(二)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所稱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尺寸人民幣圖樣。
第二十七條人民幣樣幣禁止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出售代幣票券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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