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事人之間的調解,除了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外,調解是解決糾紛的最佳方式,既能高效、短時間解決糾紛,又能使糾紛各方盡可能滿意,是壹種雙贏或多贏的解決方式。
二是由第三人或單位調解,如人民調解中心,利用民間或半官方的第三人來梳理矛盾,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從而找到各方滿意的解決方案,解決糾紛。相比第壹種,這種方式需要找協調能力強的第三方,也是更好的方式;
第三,行政機關的調解。利用政府的公信力,尋求政府的中介地位和政府的社會權威來解決糾紛,是最難解決的糾紛解決方式。
第四,國家委托仲裁委員會進行準法律裁決,仲裁委員會聘請專業法律人和行業法律人組成仲裁庭。仲裁裁決與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申請執行,是司法層面的解決辦法;
第五,司法途徑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這種方法是爭議的最終解決方案,狀態機保證了判決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