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嚴格來說,經銷商和代理商是有區別的:所謂經銷商的“經銷”,就是用錢從企業買貨。他們購買商品不是為了自己使用,而是為了轉售。對他們來說,只關心價差,不關心實際價格。經銷商的經營範圍和模式如下:1。獨立的商業組織。2、擁有商品的所有權。3.獲得營業利潤。4.多品種經營。5.商業活動的過程不受或很少受供應商的限制。6.與供應商平等的責任和權利。所謂代理商,是指受企業委托,幫助企業尋找市場,甚至幫助企業銷售產品的企業和民間機構。他們明顯的特點是不擁有產品,只收取相應的傭金。經銷商很不壹樣。代理的業務範圍和模式如下:1,不壹定是獨立機構。2、不擁有商品的所有權。3.賺取傭金。4.商業活動受供應商的指導和限制。5、供電功率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壹)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 *註冊商標專用權以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