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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匡胤制定了哪些法律原則來保護年輕女孩免受性虐待,這些原則至今仍在使用?

從宋代開始,國家就非常重視對幼女的保護。在和的《宋刑制》中,大宋朝的法律,對保護幼女的規定如下:

強奸犯(10歲以下女性,雖同)流三裏外,與惡態相合;不是,跟吳白。

這壹規定意味著,只要妳與不滿十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是強奸還是被強奸,都將按強奸罪處理。而且壹旦犯罪事實成立,犯人會被流放到三千裏之外,而且是壹個自然環境極其惡劣的縣;如果強奸未遂,也會被流放到500裏之外。

按照宋朝的法律,凡強奸10歲以上婦女者,必須流放兩千裏。很明顯,宋朝的法律對於強奸幼女的規定是非常嚴厲的,這說明宋朝保護幼女的意識是非常先進的。

歷經千年,宋代“和而強”的立法原則壹直延續至今。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宋代保護幼女的立法思想壹直沿用至今,為當代法律樹立了典範。

與明清相比,現代立法者的童年推遲了兩年。另外,強奸罪的界定標準是這樣的。這不是基於年輕女孩是否願意。只要行為人知道或者可能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然後與其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

可以說,我國對幼女的保護是從宋代開始延續的。所以現代法律為了保護幼女的安全,借鑒了以前的法律法規,制定了更加全面具體的規定。同時也能讓那些不法分子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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