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同時適應我國國情,特別是充分考慮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公司治理結構、企業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實踐等具體情況,提出了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要素等,不僅限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還突出了全面內部控制的要求。因此,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應在滿足境外監管機構要求的基礎上,對照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特別是圍繞《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中提出的內部控制五大目標,對相關控制措施進行適當調整或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十壹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
(十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
(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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