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會計法》明確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遵守職業道德,參加財政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提高職業素質。
這壹規定將會計隊伍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會計人員無資格證書上崗,不參加規定的繼續教育培訓,或者不遵守職業道德,都是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形成和發展
我國最早的壹部完整的封建法典——戰國時期的《國法》,對會計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北洋政府於1913年3月頒布《會計法條例》,同年2月10年修訂更名為《會計法》,這是我國獨立會計立法的第壹次嘗試。
新中國第六屆NPC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2005年6月2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該法於2005年5月6日生效。
1993 65438+2月29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 10 10月31 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