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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1)簡易刑事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壹些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爭議不大、處罰較輕的輕微刑事案件,采用的相對簡化的訴訟程序,由法官單獨審理案件。(二)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可以適用於下列情形的案件:(1)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3)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的輕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3)不適用簡易程序的:(1)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2)對主要證據有疑問,因公訴人未出庭而無法質證的;(三)被告人是盲、聾、啞的;(4)* * *同壹犯罪的復雜案件;(五)其他不適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3)被告對適用簡易程序無異議。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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