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監察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外部監督具體包括:
1,對權力機關的監督,即各級人大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監督;
2、對政黨的監督,包括執政黨和其他民主黨派(CPPCC);
3.司法監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4.社會公民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十條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或者依法撤銷、變更;
(二)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三)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4)可以統壹召集轄區檢察人員辦案。
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