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物權的法律意義在於,它在取得方式、設立要件、效力等方面不同於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不采取以登記為要件的不動產物權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國普遍以交付為其取得方式和成立要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其他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條簡易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占有該動產的,該物權自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