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必備條款,並且不得違反法律。勞動合同的訂立完全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自願簽訂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