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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雇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雇用童工屬於強迫勞動罪,違反勞動管理法規。

法律分析

招用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從事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危險環境中的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2、單位或個人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人5000元罰款;職業介紹機構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職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就業登記資料,或者偽造就業登記資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654.38+0萬元罰款。5.子女患病或者受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責送至醫療機構治療,並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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