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實行政教分離的原則。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也不能幹涉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執行。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離為借口,放棄或擺脫政府對宗教事務的管理。
絕不允許宗教幹涉國家行政、司法事務、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絕不允許強迫任何人特別是不滿18歲的兒童入教、出家、入寺學習,恢復已經廢除的封建宗教特權和宗教壓迫剝削制度,不允許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壹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擴展數據:
政教分離的註意事項:
政教關系在形式上壹般分為統壹和分離。政教合壹在很大程度上定義為壹個政治領袖也是宗教領袖,或者宗教領袖也是政治領袖的政體。這種理解似乎太狹隘了。政教合壹應該定義為國教中的宗教或在社會精神生活中占主導地位並與世俗政權高度融合的宗教。
因此,政教分離不能簡單地定義為政治領袖與宗教領袖分離,國家力量與宗教組織相互分離而不直接幹涉。這包括國家對宗教的中立和宗教對國家的中立。其表現是國家力量不援助、不鼓勵、不壓迫宗教團體,使宗教信仰成為公民的私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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