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識產權有以下幾種情況:
1.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演出等活動中,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造性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商標、特殊標誌的;
3、變相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等創造性成果;
4.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儲存、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成立於2014,是全國第壹個專門負責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院。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首先是推動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需要;二是需要加強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三是提高知識產權審批水平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