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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章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壹般年齡界限是16周歲以上的人,即16周歲以上的人實施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都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壹規定是基於我國的實際情況。在我國,它是滿的嗎?16歲的人普遍受過教育,體力和智力都有了相當的發展,有壹定的社會知識和生活經驗,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因此,應當要求他們對其所有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所謂16周歲,是指全職年齡達到16周歲,即必須是16周歲生日的後壹天,才可以認定為16周歲。日常生活中,很多地方習慣使用“假想年齡”的計算方法,不能適用刑法中提到的年齡。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1二月二十五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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