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九條
當來自國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或者降落在中國非口岸時,船舶、航空器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就近的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除緊急情況外,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或者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任何人不準上下船舶、航空器,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