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現行憲法是1982,是中國第四部憲法。先後修改了四次:1988、1993、1999、2004年。憲法適用於國家的全體公民,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就,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國家權力的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性法律是指壹個國家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壹規定在壹個法律文件中,而是由許多法律文件表達出來的。主要有兩種情況:在不成文的憲法國家,相關憲法條款的內容不是以憲法法典的形式,而是由幾個單獨的法律文件規定的法律。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實施憲法的法律規定憲法的內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四)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的具體劃分;(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