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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調查處理的法律依據條款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礙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時,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行為,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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