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和權利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封閉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市、縣或者遷居的,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