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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住宅備用電源規定

法律分析:1。高層建築消防用電,如消防泵、防排煙設施、消防電梯、應急照明等。,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第9.1.1條。壹類高層建築按壹類負荷要求供電,二類高層建築按二類負荷要求供電。

2.根據《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JGJ/T16-92)第3.1條,高層建築許多部位的負荷為壹級負荷,如壹、二級賓館的宴會廳、娛樂廳、高級客房和廚房,重要辦公樓的電梯電源,主要辦公室和會議室的照明,大型百貨商場營業廳的照明等。

法律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向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舉報。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並采取相應措施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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