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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開文件的分發範圍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該政府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的範圍:

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依法決定予以關閉的;

(五)公開尚在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可能影響正常行政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的;

(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之壹的政府信息: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三)反映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和程序;(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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