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的;
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置成永久性建築。
法律依據
《城市違法房屋管理條例》第三條未經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的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屬於《規劃條例》所稱的違法建築,由規劃管理部門處理:
(a)有高架屋頂的住房和建築物;
(二)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在街坊、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逾期未拆除且未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為妨礙公眾安全和交通的違法建築:
(壹)建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裏弄、新村通道內的;
(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縫隙或者懸挑建築物;
(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荷載的;
(4)建在市政和公共設施上的(包括地下管線);
(五)其他已經妨礙或者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