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不予立案復議期限

不予立案復議期限

法律分析:不立案復議的期限是七天。有投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7日內送達投訴人。申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7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案件審理部門)提出書面復議申請。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申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 上一篇:中國的犯罪類型分為幾類。
  • 下一篇:無犯罪事實撤案的法律依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