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下列爭議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條* *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
第八條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九條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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