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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顯失公平的條款是否無效

合同中明顯不公平的條款是無效的。

顯失公平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另壹方當事人缺乏經驗,在訂立合同時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

明顯不公平的合同往往是雙方權利義務極度不對等,經濟利益不平衡,從而違背公平合理原則。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應當撤銷,既體現了公平原則,又有效保障了公平原則的實現。

擴展數據:

根據《民法通則》的理解和適用,乘人之危造成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壹方必須利用另壹方的危險或弱點;

2.任何壹方有利用對方的困難或弱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

3.民事法律行為是乘人之危或趁人之危的結果;

4.該民事法律行為是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成立的。

綜上所述,要從主客觀兩方面綜合認定壹個民事法律行為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前,雖然法律對“顯失公平”的規定過於寬泛,但很多當事人在考慮訴訟策略時,會傾向於選擇“顯失公平”作為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而不是難以證明的“乘人之危”,但審判機構逐漸采用了主客觀雙重要素進行判斷。?

百度百科——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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