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壹律公開舉行。被告有權進行辯護。(2)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3)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開庭、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舉行。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實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幹規定》嚴格規範了公開審判案件的範圍。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當事人要求離婚,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或者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其他第壹審案件依法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審理的壹審案件,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除應當發回重審且事實清楚足以作出判決的以外,二審也應當依法公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