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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人工成本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勞動報酬壹般是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合同而獲得的報酬,如合同書、技術合同、居間合同等。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被聘用和被聘用的關系。用人單位除支付工資外,還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報酬不存在這種關系,其勞動是獨立自由的,其行為受《合同法》規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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