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行為具體包括:
(壹)壟斷協議;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4)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1.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變化的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3)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開發新技術、新晶體。
(5)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二、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對手達成以下壟斷協議:
(1)修正了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價格。
(2)限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