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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76條是怎麽規定的?

法律分析:1。保險公司和機動車壹方是否承擔責任與是否有過錯無關,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即其責任不是基於過錯。而且只有在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情況下,才能免除機動車壹方的責任。可見,通信方式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2.規定保險公司賠償為無過錯責任,其基本內涵應當包括:(1)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後,壹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保險公司應當先行賠償,無論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設定免責條款。(2)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壹方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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