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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能否被法院強制執行,壹直是司法界的熱點問題。有人認為公積金屬於公民個人財產,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強制執行。有人認為,公積金作為保障公民住房權利的專項資金,應該專款專用,不應該強制執行。
根據相關規定,公積金屬於公民個人財產,法律不禁止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執行。因為《條例》沒有規定不得執行住房公積金,司法解釋也沒有相關規定。《條例》限制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只是為了保證其改善居住條件目的的實現。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所以在壹定程度上,住房公積金是可以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