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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

法律解析: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的區別在於,人民法院在審查相關材料後,認為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決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進壹步審查發現當事人不符合起訴的有關條件,或者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如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雙方書面仲裁協議、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等,不屬於本院管轄。前者尚未立案,後者已立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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