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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管教;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不予處罰是指由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事由的存在,行政機關對壹些形式上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兩種情況不予處罰:壹是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實施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學習和掌握行政處罰法關於不予處罰的規定,要從行政違法行為入手。行政處罰的適用與行政違法責任密切相關。只有構成行政違法,才能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十七條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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