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壹項新的社會救助制度。該制度是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確保受害人依據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無法獲得賠償時,能夠通過救助基金獲得及時救助或適當賠償。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喪葬費和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壹)搶救費用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二)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三)機動車發生事故後逃逸的。
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費用。救助基金壹般在受害人接受救助後72小時內支付救助費用。特殊情況下,搶救費用超過72小時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搶救費用是指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穩定、穩定,或如不治療將危及生命,或造成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明顯延長病程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治療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