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作出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法律文書。行政處罰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給予法律制裁的壹種行政處罰形式。
有違法記錄的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給予的處罰。其類型包括警告、罰款和行政拘留。
綜上所述,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管轄範圍內,是對行政相對人已經普遍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壹種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
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有關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二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填寫預定格式和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罰款的數額、時間和地點、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行政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