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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先行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保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3)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