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1994年2月至2006年4月28日期間,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以非法同居論處。
2001年4月28日以後,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允許重新登記結婚。重新登記結婚後,其婚姻關系的效力可以追溯到雙方符合結婚條件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法院按解除同居處理。
1,2004年4月以後,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雙方沒有重新登記結婚,法院將不再解除同居關系,不再稱這種同居為非法同居。
2.妳們從1995開始同居,現在應該叫:“同居關系。”如果要解除同居關系,必須先重新登記結婚,否則法院不再解除同居關系。
3.他們的財產和子女的權利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