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情名稱:勞動能力鑒定處理
二。受理機構:自治區勞動能力鑒定所
三、責任人:李厚義?電話:4685847
4.角度A的組織者:徐小明?電話:4685847
角落b主辦方:尼加提?電話:4685847
動詞 (verb的縮寫)辦理對象:受理全區企業或個人對首次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不服提出的業務再鑒定申請,並作出勞動能力鑒定最終結論。承擔自治區直屬企業和中央在疆企業職工工傷和患病(含非工傷)程度的鑒定。
不及物動詞設定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和職工患病等級鑒定》(國家標準GB/16180-2006)、《職工非因工傷殘或患病程度鑒定標準》(勞社部發[2002]8號)。
七、勞動鑒定的範圍: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重新鑒定;
2.生活自理能力的鑒定;
3.帶薪停工延期的確認;
4.配料助劑的確認;
5.確定疾病和工傷之間的聯系;
6.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的;
7.確認工人的康復;
8.接受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8.申請期限:單位或個人對統籌地區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自治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擴展數據
勞動能力申請材料:
工傷證明;
2.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表;
3.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
4.能夠有效解釋傷害和職業病的醫學資料;
5.申請人需要填寫《勞動者勞動能力鑒定表》壹式三份。
基準源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能力鑒定經辦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