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辦法》明確適用於規範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上的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不包括電視購物、電話購物。
二是《辦法》明確了電子商務的市場準入規則,即從事電子商務的主體僅為實名制登記的自然人或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的企業,不得無證經營;對於從事平臺型電子商務的,只能是依法註冊的企業法人。
三是強化了電子商務企業的法律責任。比如規定開展自營業務的第三方交易平臺必須以顯著方式將平臺自營部分與其他經營者的業務部分進行區分和標註。
四是加強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比如新設立的第十六條,即“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