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狀房屋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
2、農村家庭除身邊留壹個子女外,其他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入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從外地遷入的農民無住房;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籍已遷入的;
5、離休、退休幹部、工人、退役士兵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且無宅基地的。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再申請宅基地的;
2、1子女(女)家庭擁有1以上宅基地(含1);
3、戶口已遷出當地居住地;
4、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具備入戶條件;
5、雖居住在農村且戶口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宜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的。
此外,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面積和位置,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公布上報戶主名單,申請人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