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妳的問題屬實,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法可依。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修訂)
第二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經醫療後符合評殘條件的,應當評定傷殘等級。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其利害關系人系精神病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因戰、因公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金;因病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至六級的,享受撫恤金。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傷殘等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評定傷殘等級,有記錄或者原醫學證明的,可以評定傷殘等級。經評定傷殘等級,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傷殘情況嚴重惡化,原傷殘等級與傷殘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精神疾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
您和您的家人可以參照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合理訴求。詳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2011)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