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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壹名現役軍人,服役期間患有精神分裂癥。服役後想離家,家人不準走。讓我待在精神病院。我可以走了嗎?

妳的家人之所以阻止妳正常退役,只是為了考慮妳以後的待遇。

如果妳的問題屬實,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有法可依。

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2011修訂)

第二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軍人,經醫療後符合評殘條件的,應當評定傷殘等級。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條件,本人(其利害關系人系精神病人)申請的,也應當評定殘疾等級。因戰、因公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級至十級的,享受撫恤金;因病致殘,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壹至六級的,享受撫恤金。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及時評定傷殘等級的。退出現役後或者醫療終結三年後,本人(精神病人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重新評定傷殘等級,有記錄或者原醫學證明的,可以評定傷殘等級。經評定傷殘等級,現役軍人在服現役期間或者退出現役後,傷殘情況嚴重惡化,原傷殘等級與傷殘情況明顯不符的。本人(精神疾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調整傷殘等級的,可以重新評定傷殘等級。

您和您的家人可以參照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合理訴求。詳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修訂2011)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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