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當地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業務人員教育或培訓證明;
4.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的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和照片;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6、相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的聲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農藥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農藥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分支機構調整或者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變更,並提交變更申請表及相關證明等材料。
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符合條件的,換發農藥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