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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有哪些?

法律分析:部門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但範圍有限。《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為: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所稱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罰款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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